民國35年(1946)2月9日內政部核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關日僑及臺胞國籍疑義三項如次:一、日本人民在目前聲請許可歸化取得中國國籍未便照准。二、臺灣尚未克復前,中國政權未能及於該處,因此日僑雖在臺灣未克復前繼續住5年以上,自不能即視同在中國有住所。三、關於臺灣人民之國籍究應如何確定?內政部已奉行政院35年1月12日節叁字第1297號訓令:「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25日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等因,是臺灣人民之有為日本人養子,願脫離關係回復姓名者,自毋庸另辦回復中國國籍手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35年2月26日訓令各縣市政府、日僑管理委員會遵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