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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2.3.2.1-1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國籍恢復與臺人返臺(國籍恢復)

說明:

民國35年(1946)2月9日內政部核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關日僑及臺胞國籍疑義三項如次:一、日本人民在目前聲請許可歸化取得中國國籍未便照准。二、臺灣尚未克復前,中國政權未能及於該處,因此日僑雖在臺灣未克復前繼續住5年以上,自不能即視同在中國有住所。三、關於臺灣人民之國籍究應如何確定?內政部已奉行政院35年1月12日節叁字第1297號訓令:「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25日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等因,是臺灣人民之有為日本人養子,願脫離關係回復姓名者,自毋庸另辦回復中國國籍手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35年2月26日訓令各縣市政府、日僑管理委員會遵照辦理。

案由:

為准電以台灣光復伊始臚列有關日僑及台胞國籍三項囑為核復一案函復查照辦理由

案名:

內政部解釋國籍疑義

檔號:

0035/065.2/6/1/002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

國籍恢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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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國籍恢復與臺人返臺(國籍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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