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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防部徵集到有關刑滿開釋的案卷是集結多位叛亂犯的案卷,每一位受刑人單獨列為一案,每案的首頁為該位受刑人的結訓案卷封面。首先從封面可看到受難者感訓期滿的結訓工作是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行政組負責。
受難者通常在刑期的最後階段是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度過,因此結訓時也是於該單位彙整受難者歷年在感訓期間的考核資料,並填寫每位人犯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考核表〉。考核表記錄的項目相當多,一是簡單經歷,包含生教所的學號、籍貫、宗教信仰、黨籍、原來職業與特長、生理特徵、學經歷;二是家庭狀況,在大陸或在臺家屬的姓名與經濟狀況;三是在臺灣的社會關係及交往人物;四是案情概要與感訓經過與開釋後之未來志願;五是歷年的考核項目,在思想、品性、操行、學習、生產(即獄中的生產勞動)這五方面進行評分。透過這些考核判斷該受刑人「表現良好」或已「思想改正」,便向國防部提報該受刑人刑期已滿,予以結訓。
不過,在結訓之前,受難者還須取得二位以上的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受難者本身填寫誓書以及志願調查表,調查他們出獄後的人生規劃。
受難者出獄後,仍不能脫離考核與監視,以在民國51年(1962)年刑滿開釋,時年32歲的張常美為例,她在出獄時取得國防部發給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便記載出獄後她要到南投縣警察局報到。
所謂對受難者的監控法源與監控方式,即是源於國防部在民國42年(1953)年8月訂定頒發「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及「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犯匪諜案判處徒刑執行期滿或假釋出獄及受緩刑之宣告及受感化教育期滿者,由警務處轄下各級警察官署依此管教辦法負責辦理。其中,關於管教的方法,分為調查、訪問、勸導、教育、責付、運用、獎勵及懲處等八項,透過戶口調查或定期約談調查其生活言行、思想、遷居或旅行之原因。更規定監控具有「運用」受難者的功能,便是交付已開釋之受刑人調查居住地區的可疑人物、協助偵察匪諜案件或搜索逃匪、提供治安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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