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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2.3.2.2-1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國籍恢復與臺人返臺(回復臺籍姓名)

說明: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並於民國34年(1945)12月10呈請行政院審核,民國35年(1946)5月6日行政院回復修正通過。修正後之辦法計有10條文,主要為聲請回復原有姓名之手續及公部門後續處理流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5月21日公布施行,並訓令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

案由:

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案

案名:

台省人民恢復國籍辦法

檔號:

0035/065.2/11/1/002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

姓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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