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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臺籍姓名
日據時期皇民化運動之故,有些臺灣人改日本姓名。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為日本姓名之臺灣省人民應依該辦法之規定,於公布後3個月內聲請回復原來姓名。12月1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該辦法呈請行政院審核,民國35年(1946)5月6日行政院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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