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懲治叛亂條例
檔案資源編號:
4.4.5-2
主題:
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懲治叛亂條例
說明:
民國67年(1978)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針對許信良、黃信介、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等「五人小組」及其機關雜誌「美麗島雜誌」進行調查,認為其有叛亂之嫌,故根據「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民國78年(1989),減刑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案由:
許君因叛亂案件經檢索官提起公訴判決
案名:
78年度刑事判決原本第11851至11900號
檔號:
A504000000F/0079/永簿/12/1/025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詞:
戒嚴;懲治判亂條例
事件年:
民國78年(1989)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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