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檔案資源編號:
4.5.18-5
主題:
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說明:
民國86年(1997),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建請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案由: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為建請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一案,請會同內政部研處
案名: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
檔號:
A300000000A/0082/總1-8-7/279/2/010
檔案來源機關:
行政院
關鍵詞:
戒嚴
事件年:
民國86年(1997)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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