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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4.5.18-5

主題: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說明:
民國86年(1997),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建請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案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為建請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一案,請會同內政部研處

案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

檔號:A300000000A/0082/總1-8-7/279/2/010

檔案來源機關:行政院

關鍵詞:戒嚴

事件年代:民國86年(1997)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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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