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2.5.2.1-1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社會發展>社會救濟(救濟院)

說明:

民國37年(1948)12月30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依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代電,轉飭各縣市警察局所說明由於近來各縣市交通要道發現為數不少的流浪兒童及乞丐,亟應收容救濟,因此提供各省立救濟院所尚可容納之人數,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所勸送流浪兒童及乞丐至各所在地救濟院所收容教養。

案由:

電請轉飭各縣市警察局所將遊民乞丐勸送各救濟院所收容見復由

案名:

取締乞丐浪兒送救濟院收容所收容

檔號:

A301010000C/0037/01862/0030/01/004

檔案來源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關鍵詞:

救濟院

事件年:

民國37年(1948)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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