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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院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推行救濟設施示範工作,於民國35年(1946)3月1日將原有成德學院及農業會皮革工場,改建為臺灣省立臺北救濟院。民國37年(1948)臺灣省政府成立後,在屏東、花蓮、澎湖等地設置省立救濟院,其收容與留養對象包括:一、年齡在60歲以上,精力衰耗無力生活者。二、盲啞及體肢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者。三、少年犯應受感化救濟者。四、遊民、乞丐應予管制救濟者。五、因疾病或災害無法生活自請救濟者。六、其他依法應予管訓救劑者。省立救濟院成立初期之教養業務,係以院內留養為主,至民國38年(1949)以後,為圖改進業務實施成效,照顧更多需要被救助者,遂實行院外補助辦法,並另外設置私立救濟院,例如臺北愛愛救濟院、臺北仁濟救濟院、新竹救濟院、臺中救濟院、嘉義救濟院、臺南救濟院、高雄救濟院等,為臺灣社會救濟事業無私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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