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物價查報
檔案資源編號:
2.4.3.2-2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物價查報)
說明:
民國38年(1949)6月11日,臺灣省政府代電通知高雄縣、市政府與臺東縣政府,說明各縣市課稅對象物價調查,原規定於每月五日、十五日、廿五日調查,並於翌日列表逕送財政廳統計室彙辦,由於前述縣市尚未具報五月份下旬物價查報表,因此省府要求剋速具報,嗣後並應嚴守限期。
案由:
為將高雄市等五月下旬物價查報表剋速具報嗣後並應嚴守限期由
案名:
本省生活物價指數案
檔號:
A375000000A/0038/0088/0002/0006/001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省政府
關鍵詞:
物價
事件年:
民國38年(1949)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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