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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5.1.2-1

主題:

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取締私菸

說明:

臺灣省行政長官函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販賣烟膏者,如在去年12月1日《臺灣鴉片令》及《臺灣鴉片令施行規則》政令廢止前自行停售就不處罰,但烟膏須繳回專賣局,由專賣局照原價領回,並告知中央法令在臺灣的施行日期。

案由:

函覆烟案處理意見

案名:

烟案處理

檔號:

A375000100E/0035/171/1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

二二八事件禁絶鴉片措施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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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取締私菸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取締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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