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5.1.2-1
主題: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取締私菸
說明: 臺灣省行政長官函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販賣烟膏者,如在去年12月1日《臺灣鴉片令》及《臺灣鴉片令施行規則》政令廢止前自行停售就不處罰,但烟膏須繳回專賣局,由專賣局照原價領回,並告知中央法令在臺灣的施行日期。
案由:函覆烟案處理意見
案名:烟案處理
檔號:A375000100E/0035/171/1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二二八事件;禁絶鴉片措施
事件年代: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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