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刑法第100條
檔案資源編號:
4.4.1-4
主題:
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刑法第100條
說明:
戒嚴白色恐怖期間,宋玉豐因曾參與中共合作社長達七年之久,民國44年(1955)根據刑法第100條以非法顛覆政府之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
案由:
宋君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案名:
內亂案件判決
檔號:
A504000000F/0039/簿/24/1/071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詞:
白色恐怖;戒嚴
事件年:
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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