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4.4.1-4

主題:

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刑法第100條

說明:

戒嚴白色恐怖期間,宋玉豐因曾參與中共合作社長達七年之久,民國44年(1955)根據刑法第100條以非法顛覆政府之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

案由:

宋君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案名:

內亂案件判決

檔號:

A504000000F/0039/簿/24/1/071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詞:

白色恐怖戒嚴

事件年:

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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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刑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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