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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4.4.1-4

主題: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刑法第100條

說明:
戒嚴白色恐怖期間,宋玉豐因曾參與中共合作社長達七年之久,民國44年(1955)根據刑法第100條以非法顛覆政府之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

案由:宋君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案名:內亂案件判決

檔號:A504000000F/0039/簿/24/1/071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詞:戒嚴白色恐怖

事件年代:民國44年(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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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刑法第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