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5年(1946)7月1日,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駐會委員第四次會議召開,會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長包可永報告說明為何會採取監理制度:「接收以後再把每一個單位視其性質劃為國營、省營與民營,然後確定辦法,取消接收時候的名稱。開始時人手非常缺乏,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人手缺乏就只注意大數的單位,仍舊需要以少數的人手來控制這多數的單位,所以就確定採取監理制度。這個監理制度就是用原來的人繼續工作,維持原來的業務,但是經費的收支、行政事務處理則必須受我們派往監理的人員的監督和指揮,後來再由監理制度慢慢變成為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