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地登記制的確立

  臺灣之地籍管理(土地登記)制度,自大正12年(1923)起即採意思生效主義,係任意登記之土地登記制度,屬契據登記制。民國35年(1946),為適用我國物權變動係採登記生效主義,因此土地登記制度係為強制登記,屬權利登記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了銜接光復前後不同的土地登記制度,施行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將其視為臺灣第一次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總登記),釐清臺灣地區之產權,並確立臺灣地籍管理(土地登記)之制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