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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

  臺灣光復初期,公營事業主要在於接收與整頓各地日人遺留的事業。當時,接收全臺日人事業之採取的處理原則有:第一、依國家基本政策應由公營者,即由政府各有關部門接管經營。第二、按事業性質雖不必公營,但為民間無力經營或不願承購經營者,亦由政府經營。第三、除此之外,一律轉移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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