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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區民代表會

  省轄市所屬各區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里民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區民代表會為全區人民代表機關,為議決機關。其職權包括:一、審議區自治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二、議決區概算,審核區決算事項;三、議決區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四、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公民10人以上建議事項;五、選舉或罷免區長副區長,暨本區之市參議員;六、聽取區公所工作報告,及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七、其他有關本區重要興革事項。民國39年(1950)4月24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省轄市長改為民選,區由法人改為市政府附屬機關,廢除區民代表及區長改由公民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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