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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35年(1946)1月1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鄉鎮設鄉鎮民代表會,由該鄉鎮之村里民大會選舉代表組織之。鄉鎮民代表之選舉則係依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之規定,於35年12月全省各地首先成立村里民大會,村里民大會係由各該村里全體公民組成,並由村里民大會選舉出鄉鎮民代表,成立鄉鎮民代表會。鄉鎮民代表會之職權包括:一、議決鄉鎮概算,審核鄉鎮決算事項;二、議決鄉鎮自治規約;三、議決本鄉鎮與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四、議決鄉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處分事項;五、議決關於鄉鎮不動產之管理及處分事項;六、議決關於設置管理及處分鄉鎮基本財產及公積金積穀等事項;七、議決除歲入歲出所定者外,另為義務負擔及權利放棄事項;八、議決關於鄉鎮舉債之決定或變更及利率與償還方法;九、選舉或罷免鄉鎮長、副鄉鎮長;十、選舉或罷免本鄉鎮之縣參議員;十一、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十二、其他有關鄉鎮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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