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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之規定,於民國34年(1946)12月11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其區域之劃定變更,及縣之廢置分合名稱由省政府定之報內政部核轉備案。全省分設置臺北、臺中、臺南、新竹、高雄、花蓮、臺東、澎湖8縣,縣設縣政府,下設秘書室、民政局(科)、財政科、教育科、建設局(科)、地政科、軍事科、合作室、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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