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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

  民國34年(1946)12月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修正市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公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設置臺北、臺中、臺南、基隆、新竹、高雄、嘉義、彰化、屏東9個省轄市,市設市政府,其行政區域依其現有之區域不變。市劃分為區里,里以150戶為原則,不得少於100戶多於200戶,30里至40里為1行政區,區設區公所與區民代表會,里則設里民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另頒發「臺灣省省轄市市政府編製表」,市政府下設秘書室、總務科、民政局(科)、財政局(科)、教育局(科)、建設局(科) 或工務局暨建設科、以及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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