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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民返臺

  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後,旅居海外包括日本、東南亞、澳洲、大陸等地區的臺民必須返籍,以中國戰區為例,即有2萬495人臺民被遣送回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除處理及救濟待返臺之臺民外,為便利各歸省臺胞起見,特於民國35年(1946)1月7日令各縣市政府,不論港口或經過所在各該縣市政府,應視實際需要,事前與港口運輸司令部駐在地警察及交通機關取得聯繫,妥為接待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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