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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調處

  

  以民國35年(1946)1月13日,停戰命令生效時的兩軍狀態為基準,在此時間之後的部隊移動,都應恢復原有狀態。實際的調處工作,由軍事調處執行部分布各地的執行小組來執行,每個小組均有國民政府、中共、美國三方代表,共同進行實地會勘,進行溝通、聽取雙方解釋,執行小組再報由調處部本部處理。由於部隊作戰來來往往,常是各執一詞,調處工作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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