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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立婦女教養所

  民國37年(1948)1月,臺灣省政府於臺南市成立「臺灣省立婦女教養所」,專門收容12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婦女:一、貧苦無依,不能自謀生活,或自請入所習藝者;二、盲啞及肢體殘障廢失依失養者;三、曾從事不正當職業應受感化救濟者;四、因疾病或災害無法生活自請救濟者;五、遭收虐待應予教養救濟者;六、年齡在60歲以上,精力衰耗無力生活者。即透過教養兼施扶助生活,除老弱殘廢者予以終身留養,若已恢復正常行為,或習藝完成能自謀生活者,即分別輔導出所,並協助其自力謀生及擇選配偶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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