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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愛國公債

  隨著國共戰爭的發展,政府為激發人民愛國情緒、集中財力、平衡預算、穩定幣制,以達成戡亂建國大業,遂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制定「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發行「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並於民國38年(1949)7月23日由總統公布之。愛國公債係中央政府首度在臺灣發行的公債,定額為銀元3億元(即新臺幣9億元),是在臺發行的各種公債當中,唯一以銀元計價,並於同年8月1日按照票券面額十足發行,票面分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及10,000元6種,可自由買賣、抵押,充當公務保證金,也可做為金融業的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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