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主題瀏覽>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公用事業的建設>國民義務勞動
國民義務勞動
民國32年(1943)12月4日,國民政府公布「國民義務勞動法」,規定年滿18歲至50歲之男子,依本法之規定,服義務勞動。義務勞動之事項包括:一、築路事項。二、水利事項。三、自衛事項。四、地方造產事項。五、其他地方公共福利事項。義務勞動時間每年80小時且應於農暇業餘或假期舉行,勞動地點以其服務者之本鄉鎮為限,其在本鄉鎮以外有職業者,應就其職業所在地參加之。每年義務勞動完竣,應由縣市政府頒發服務證明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