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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事業

  依據民國23年(1934)施行的「合作社法」之規定,合作社係指立於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透過共同經營的方法,謀求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法人團體,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日據時期,臺灣合作社經由「產業組合」模式運作,例如某某信用組合。光復後,臺灣合作社種類計有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以及合作農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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