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產業

  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對漁業發展極為重視,自民國35年(1946)即開始整理,以謀漁業之復興。當時採取的漁業方針,即遠洋漁業集中公營,於臺灣農林公司內設立水產分公司,著手改組基隆、臺南兩漁船修造廠,恢復遠洋漁船29艘,參加作業。至於近海、沿岸以及養殖漁業,則扶植為民營。而在參與臺灣漁業整建工作中,受日本水產教育的臺籍漁業技術人才,貢獻卓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