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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2.4.1.5-1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產業整建(水產業)

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施行「臺灣省定置漁業管理辦法」,計12條文,主要規定經營臺網類漁業、落網類漁業、出網類漁業之定置網漁業者,均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漁場位置、區域暨漁具敷設狀況詳圖,呈由該管縣市政府轉呈長官公署農林處核發許可證後方准營業。

案由:

函送本省定置漁業申請營業証辦法經審議參加意見另紙抄錄相應檢同原案及修改草案

案名:

本省定置漁業管理辦法案

檔號:

A375000100E/0035/076.7/2/1/004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

水產漁業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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