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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臺灣光復後,各城市因戰爭破壞亟待都市計畫,以便各項重建工作有所遵循。日據時期都市計畫向由臺灣總督府礦工局土木課辦理,總督府設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掌理全省城鎮營建計畫之擬議,以及審核建設經費的籌措、技術協助等事項。待日本投降後,該會工作停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推進本省都市計畫,設立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關於各縣市都市計畫之審議亦宜使地方人士有參加意見之機會,而不以長官公署有關機關為限,再加上各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可報由長官公署設計考核委員會隨時召集有關機關會同審議,因此長官公署都市計畫委員會為一非常設機關,主任委員由設計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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