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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爆發後,臺人反抗大致上循著兩條同時發生的路線進行:一為「政治交涉路線」,另一為「武裝抗爭路線」。在政治交涉路線上,3月1日,派出代表黃朝琴、周延壽、王添燈,林忠等人,與陳儀交涉,建議組織「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處委會),並商討各項善後事宜,陳儀在首肯之後,於下午 5點向民眾做了第一次廣播,同意組織處委會做為解決紛爭的協調單位。同日由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參政員、臺灣省參議員、臺北市參議員及各界代表等於臺北組成處委會。3月2日下午3時陳儀第二次廣播,公布4點處理辦法,承諾要「寬大處理」。3月5日處委會通過組織大綱,明白揭櫫「改革臺灣省政治」的宗旨,各縣市亦紛紛成立分會。至此,「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已由協調事件的臨時組織擴展為推動政治改革運動的團體。3月7日處委會提出42條的「處理大綱」,作為改革要求。3月10日,陳儀下令處委會及各分會立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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