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6年(1947)3月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代電通知高雄縣政府,說明該署機要室3月10日公函奉長官(按:陳儀)交下3月10日通知:「關於二二八事件善後事宜為容納民意起見,我於2日下午廣播可由省市參議員、國大代表、參政員及各界人民代表合組一處理委員會,詎知該會開會以後,對於善後事宜如醫療傷者、撫卹死亡者等毫不商議,確有種種越規行動。本月7日竟發表有叛逆性的處理大綱,該會(包括各縣市分會)應即撤銷,以後關於改善行政意見,屬於全省的由省參議會提出,屬於各縣市的由各縣市參議會提出,人民如有意見,可提出於省縣市參議會,但亦可以書面直接向長官公署建議。」令行電希遵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