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2.3.6.2-3
主題: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二二八事件>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說明: 民國36年(1947)3月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代電通知高雄縣政府,說明該署機要室3月10日公函奉長官(按:陳儀)交下3月10日通知:「關於二二八事件善後事宜為容納民意起見,我於2日下午廣播可由省市參議員、國大代表、參政員及各界人民代表合組一處理委員會,詎知該會開會以後,對於善後事宜如醫療傷者、撫卹死亡者等毫不商議,確有種種越規行動。本月7日竟發表有叛逆性的處理大綱,該會(包括各縣市分會)應即撤銷,以後關於改善行政意見,屬於全省的由省參議會提出,屬於各縣市的由各縣市參議會提出,人民如有意見,可提出於省縣市參議會,但亦可以書面直接向長官公署建議。」令行電希遵照。
案由:1.奉電為二二八處理委員會應即撤銷等因轉請查照由、2.奉電為二二八處理委員會應即撤銷等因轉希遵照由
案名:奉令撤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等組織
檔號:0036/012.8.8/01/01/002
檔案來源機關:高雄縣政府
關鍵詞:陳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二二八
事件年代:民國36年(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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