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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通則
臺灣光復初期之法規多以行政命令為之,地方自治亦不例外。而臺灣省參議會以民意機關之立場,對於實現地方自治之運動,尤為熱烈。臺灣省地方自治事業初步已告完成,因此民國35年(1946) 省參議會第二次大會即提出縣市長早行民選一案。民國36年(1947)行憲後,在第三次大會宣言中強調儘速樹立民主政治,實行縣市長民選。此際,立法院正在草擬「省縣自治通則」,做為地方自治之法源依據,省參議會亦電請立法院早日通過,各縣市參議會亦贊同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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