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參議會於37年(1948)10月15日回復關於立法院「省縣自治通則草案」之修正意見,草案第十五條「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每縣市1名,其人口每逾50萬者增選議員1名,並增列職業團體及婦女應選出之名額,必要時得為邊疆民族規定名額。」臺灣省參議會基於使較小省份有充分議員代表人民辦理議會事務之理由,建議修改條文為「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每縣市1名,其人口每逾50萬者以增選議員1名為原則,並增列職業團體及婦女應選出之名額,必要時得為邊疆民族規定名額,但每省議員名額不得少於50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