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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參議會

  民國35年(1946)4月15日,各縣(市)參議會分別成立,即依國民政府公布之「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及「省參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透過間接選舉方式,由全臺各縣市參議會選出省參議員30名,並採遴選遞補制度,5月1日在臺北市南海路正式成立省參議會。省參議會的職權包括:一、建議省政興革事項;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三、審議省經費支出之分配事項;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六、接收人民請願事項;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民國39年(1950)隨著地方自治的實施,省、縣(市)參議會結束階段性任務,並由省、縣(市)議會接棒,成為真正代表民意的議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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