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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行政區域重劃

  臺灣光復之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於推行政令,遂依據「市組織法」暨「縣各級組織綱要」之規定,於民國34年(1945)12月6日公布「臺灣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又於11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就原有5州、3廳、11州轄市劃分為8縣9省轄市。其實將臺灣劃分為8縣9省轄市以前,11月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廢除日據時期之州廳郡時,曾擬定「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劃分綱要草案」,將臺灣分設24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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