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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身分證
民國28年(1939),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可視為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民國35年(194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後的「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臺灣自民國36年(1947)2月開始辦理戶口名簿核發,4月訂頒「臺灣省各縣市國民身分證發給辦法」,規定全省各縣市現住人口,不分性別、年齡,凡經申請戶籍登記者,均應請領國民身分證,自5月至12月底辦理首次核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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