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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訓練所

  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求改造臺籍官警5千餘人,特於10月27日設立臺灣省警察訓練所,一方面輪調臺籍官警授以中華民國之警察教育,一方面招考臺籍優秀青年,採取速成教育方式,施以3至6個月之訓練,即行分發服務,同時各種業務警察,亦開始講習,至民國37年(1948)止,該訓練所計辦各種講習50餘班期,時間長短不等。37年4月1日,臺灣警察訓練所奉令改組為臺灣省警察學校,專辦警員班,規定教育時間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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