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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警察隊
民國35年(1946)5月1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各縣市政府因警力不足,曾飭編訓義勇警察協助警察機關推行警務,由於各級警察局所組織業已就緒,義勇警察平時散在民間,已無需要,應於5月底前悉數解散。但經常集中之補助警力亦不能缺少,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擬定「臺灣省各縣市義務警察編組辦法」,特規定編訓「義務警察」以資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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