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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俘遣返

  日僑遣送工作由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負責,而日俘遣返工作則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成立之日俘處理處負責。警備總部曾於民國34年(1945) 10月30日以軍字第一號命令軍事移交時,特准保留3個月份之糧食、隨身防寒被服(第二項第十八款)。由於臺灣受到戰爭嚴重摧殘,亟待整理修復,因此日俘遣返前,警備總部利用待歸日俘,從事海運恢復、空運恢復、營建整修、修復陸上交通、恢復工礦生產等工作。隨著輸送力激增,及為維持國家威信,民國35年(1946)4月10日將日俘遣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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