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1945)11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提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處理日俘工作計畫報告書〉,內容大意如下:臺灣地區日軍於34年10月25日在臺北市正式投降後,關於日軍繳械、移交、部署及處理日俘等工作,警備總部曾於10月30日以軍字第一號命令飭臺灣地區日軍官兵善後連絡部安藤利吉部長遵照於11月1日開始實施,該命令第二項第十八款係遵照中央頒發原則,規定臺灣日軍之歸國日期另令規定,移交時特准保留3個月份之糧食、隨身防寒被服及兵站輜重人員輸送工具之一部,及日軍繳械後之工作應以打撈沉船、修造船舶、清掃水雷地雷等障礙、修運炸毀營建房屋,恢復陸上交通,努力工礦生產為主,以製造鞋襪種菜飼養家畜為副,凡上項工作所必須之工具,准予暫緩接收,但本項工具均須向警備總部出具表冊借據,俟歸國時交還我方。關於日軍工作,於日軍武裝解除完後另令規定。在臺日軍共約有18萬之多,依目前海運情形,此等日俘自非短期可能運回日本,而臺灣經受此次戰爭摧殘,亟待整理修復,故警備總部擬即盡量利用此待歸日俘,依日俘工作項目(主要工作依序為海運恢復、空運恢復、營建整修、修復陸上交通、恢復工礦生產)及分配計畫原則,由日方擬具詳細實施計畫(因破壞情形及日俘技能我不如日方明悉),核可後即將臺灣日俘編成各種工程隊服行整修等工作,以補償我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