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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著手各項復原工作,卻因人才短缺,各機關、學校、公司、工廠、農場等勢必留用日籍技術人員,以利其運作。因此,11月3日與1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分別核准通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徵用日籍員工暫行辦法」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徵用日籍員工補充辦法」。後依據民國35年(1946)1月20日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有關徵服勞役之日俘及徵用日籍技術人員之4項辦法,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於2月15日公告「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如下:一、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無留臺需要者,應即遣送回國。二、志願回國之日僑,具在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至於可留用日籍技術人員名額,民國35年(1946)3月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曾與行政院長宋子文籌商准予留用日僑3萬5千人(連眷屬在內),惟4月5日陸軍總司令何應欽通知美方僅同意留用2萬8千名(連眷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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