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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處理本省各級地方行政工作,及繼續行使政權與籌設縣市政府,於民國34年(1945)11月6日訓令臺北州(按:主任委員連震東)、新竹州(郭紹宗)、臺中州(劉存忠)、臺南州(韓聯和)、高雄州(謝東閔)、臺東廳(謝真)、花蓮港廳(張方成)、澎湖廳(陳松堅),分設8個接管委員會,辦理各該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接管工作,11月7日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接管委員會主要工作,為州廳以下各級機關的接管、指揮監督州廳以下各行政機關繼續日常業務、籌備接收區內縣市政府之成立、考察幹部、選拔人才、執行長官公署與臺灣省接收委員會規定之事項。每個接管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2至6人,專員3至5人,均由行政長官遴選派任。遴選的標準包括:學識優良,富有行政經驗者;與接收有關各處會之高級職員;地方公正人士,具有碩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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