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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2.2.3.3-1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臺灣接收工作>行政機關接收(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

說明:

民國34年(1945)11月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臺北、臺中、臺南、新竹、高雄五州,花蓮港、澎湖、臺東三廳,分設8個接管委員會,辦理各該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接管工作,但臺北、高雄、基隆三市,由臺北、高雄基隆三市政府分別接管,並頒發「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計12條文,包括接管委員會之職權、組織成員及其派任方式。

案由:

台灣總督府業經本于本月一日接收,各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自應從速接管以慰民望,茲依照原有台北,台中,台南,新竹,高雄五州,花蓮港,澎湖,台東三廳,分設八個接管委員會辦理各該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接管工作,但台北、高雄、基隆三市,由各該市政府分別接管

案名:

接管會組織通則

檔號:

0034/072-1/1/001/001

檔案來源機關:

花蓮縣政府

關鍵詞:

行政機關接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事件年:

民國34年(1945)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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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臺灣接收工作>行政機關接收(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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