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接收

  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日人在臺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制度,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內務部即設有警察課。明治34年(1901)改制為民政部警察本署,大正8年(1919)改為民政部警務局,下設警務課、理蕃課、保安課、衛生課。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設警務處,負責接收警務局,掌理全省警察行政。民國36年(1947)5月15日,臺灣省政府成立,仍設警務處,並依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規定,掌理臺灣警政。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