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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物資接收

  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30日,日方分別領受「署部字第一號命令」與「軍字第一號命令」之後,來臺國軍即依照陳儀的指示,正式展開軍事接收之行動。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各接收組之負責單位亦分別對於接收區內之日軍發出接收通告,力求各項接收業務之順遂。至於軍事物質接收包括武器(包括步槍、重擲彈筒、輕重機槍、野砲、要塞砲、汽車、火燄發射器)、彈藥、車輛、馬匹、船舶、工兵器材、通信器材、獸醫及衛生器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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