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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接收

  民國34年(1945)11月1日起,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開始接收在臺日本軍事機關、部隊、要塞,包括其武器、裝備、車輛、馬匹、器材、營建、設備、文卷、圖書、以及全軍之通信犬鴿等,採列冊移交。在軍事機關方面,例如臺灣省警備總司部接收臺灣第十方面軍及軍管區司令部,海軍接收高雄警備府司令部、高雄海軍經理部、軍需部與運輸部等18個單位,空軍則接收日本陸軍第五野戰航空修理總廠等13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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