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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之協議2

  

  政治協商會議對於憲法草案的討論,以五五憲草為藍本,協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確立憲草修改原則,以國民大會為全國選民行使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確立五院分立機關權力結構;以省為地方自治之最高單位,省長民選,得制定省憲。至於國民大會問題協議:為5項議題中爭議最大者,協議結果,於民國35年(1946)5月5日召開國民大會,由第一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原定1,200名,新增東北及台灣代表150名,再增加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700名,共計2,0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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