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11日停戰令

  

  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11月8日發佈第三次停戰命令,主旨:政府自日本投降以來,主張政治途徑解決國內糾紛,雖共軍先對國軍進攻,迫不得已實行自衛,但政府一再忍讓,因此有1月與6月的2次停戰,以及國民大會之延期。政府為貫徹原定方針,再頒停戰命令,自11月11日正午12時起,全國軍隊一律停止戰鬥。停戰當日,國民政府邀集三方進行非正式三人會議,雖對停戰有一定共識,但中共卻要求國民大會延期,國民政府自是無法接受。15日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中共拒絕參加。

  回上一頁